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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体育app下载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3 04:02浏览次数:

  安博体育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21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5,96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安博体育app下载,代表股份48,321,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639,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5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7,639,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7,639,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59%安博体育app下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现场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9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5,9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5,9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5,9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5,9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安博体育app下载,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639,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5,9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639,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5,9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5,9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639,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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